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受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拟于近期召开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对制定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车辆通行费标准进行听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
二、听证会参加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人员构成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数共15名,包括:消费者参加人8名,经营者参加人2名,其它利益相关方参加人1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社会组织代表1名。
(二)产生方式
1、消费者参加人向社会公开征集产生。有意参加者可在2023年8月14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报名并填写报名表;也可进行电话报名,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2412室,联系人:史老师,电话:0574-89186367,传真:0574-89186367),或者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7号2305室,联系人:陈老师,电话:0574-89189048,传真:0574-87398304)。消费者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2、其他参加人委托相关部门推荐或聘请产生。
(三)听证参加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确定旁听人员为5名。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有意参加者可在8月14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报名并填写报名表;也可进行电话报名,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报名处。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根据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确定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在听证会上不安排发言和提问,但可以向听证会提供书面意见建议。
四、本次听证会设记者席。请有意参加听证会的新闻媒体记者持有效记者证,按上述报名和联系方式,于2023年8月14日前到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报名,同时也可进行电话报名,并将记者证复印件传真至报名处。
特此公告。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