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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制定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车辆通行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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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7-31
  • 发布: 市交通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受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交通运输拟于近期召开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对制定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车辆通行费标准进行听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

    二、听证会参加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人员构成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数共15名,包括:消费者参加人8名,经营者参加人2名,其它利益相关方参加人1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社会组织代表1名。  

    (二)产生方式

    1、消费者参加人向社会公开征集产生。有意参加者可在20238月14,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宁波市交通运输报名并填写报名表;也可进行电话报名,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2412室,联系人:史老师,电话:0574-89186367,传真:0574-89186367),或者宁波市交通运输(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7号2305室,联系人:陈老师,电话:0574-89189048,传真:0574-87398304)。消费者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2其他参加人委托相关部门推荐或聘请产生。

    (三)听证参加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确定旁听人员为5名。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有意参加者可在8月14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宁波市交通运输报名并填写报名表;也可进行电话报名,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报名处。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根据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确定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在听证会上不安排发言和提问但可以向听证会提供书面意见建议

    、本次听证会设记者席。请有意参加听证会的新闻媒体记者持有效记者证,按上述报名和联系方式,于20238月14到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报名,同时也可进行电话报名,并将记者证复印件传真至报名处

     

    特此公告。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交通运输

                                 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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