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现对有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等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拟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08日
拟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人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