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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 阅读:72
  • 时间:2013-02-21
  • 发布:宁波市交通委
  •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促进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消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21日
            附件:
      
        宁波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促进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消费,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目录范围,可以依照财建〔2012〕851号、财建〔2012〕852号、财建〔2012〕853号、财建〔2012〕854号有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

        补贴产品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和清算资金,及时向各县(市)区下达资金;制定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是本地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直接受理、审核本地区财政资金补贴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及时统计上报各类推广信息。

        第四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企业、单位。

        第五条 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国家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推广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第七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补贴资金均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有关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财政或经信(发改、经发)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同时,应真实、完整地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各相关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实施细则中明确的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二)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购买产品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品安装后的照片;

        (五)申请补贴企业、单位的银行账户;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当地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主要审核内容是:

        (一)是否属本地区注册的企业、单位;

        (二)补贴申请报告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三)购买并安装的产品型号是否属于国家公布目录范围;

        (四)发票载明的购买单位、企业与营业执照等证件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发票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在其上注明“已核”字样,返还补贴资金申请人;

        (五)购买产品的发票日期是否在推广期限内;

        (六)设备是否确已购买并安装。

        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申请,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应该组织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兑付。根据核查结果,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应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填写各相关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月度推广情况报告(格式见相关实施细则附件),将本地上个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使用情况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市财政局根据各地月度推广情况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由各地兑现给相关单位和企业。

        第十二条 向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上报推广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将在国家下达的核查经费或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助资金的审核管理、数据报送、监督检查以及支持各地开展核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资金申请的基础材料整理和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可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宁波市经信委、宁波市财政局网站查询、下载。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政策或实施办法进行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精神,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