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制订了《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3日
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与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在市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宁波市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或国家、省、市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
(二)统筹安排。按照部省市统一部署、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确保实效,逐步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合理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保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每年的预算总额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各项目补助资金总量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宁波市开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承担部省市文件、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列入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确保完成部省市下达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省市统一部署、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等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发布年度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市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已实施完成项目的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项目。
(一)对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节能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300元或采用替代性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1000元给予补助。
对于节能减排量确实难以量化的节能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额度,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10%。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辅助项目,投资额在4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额度,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30%;对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辅助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额度,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10%;对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五)对单个企事业单位当年累计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已获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违纪和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三)申请节能减排项目的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能按要求定期报送能源利用情况等;
(四)申请安全生产项目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按要求定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等;
(五)申请项目符合年度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的优先支持领域和申请条件;
(六)项目实施完成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七)申请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年度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的有关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行业分类转报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市属(含老三区)项目直接按照行业分类报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本年度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 确定的补助项目,对其节能减排量和投资额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审核经费从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补助金额,并在交通公开网络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后,由市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发文按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下达专项资金。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的专项资金后,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用于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减排量和投资额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