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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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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2-10
  • 发布:宁波市交通委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有三项,分别是: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并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小微企业免征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外,明确了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的来源保障,并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