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公路水路领域全国性及中央级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政府性基金 | |||||||||
1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 |||||||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车辆通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 | 地方 | ||||||
2 |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税〔2014〕101号,财办税〔2015〕14号 |
附件2
公路水路领域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全国性及中央级和省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定价单位 和级次(中央/地方) | 执行主体 | 收费对象 |
1 | 货物港务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2 | 引航(移泊)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沿海港口引航机构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3 | 拖轮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拖轮公司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4 | 停泊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港口经营人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5 | 围油栏使用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 | 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 |
6 |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 | 地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 车辆救援机构 | 被救援的车辆用户 |
7 | 浙江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 | 《浙江省公路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30号)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被救援车辆当事人 |
8 | 车辆通行费(经营性)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审查批准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 |
附件3
公路水路领域已取消的全国性及中央级和省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依据 | 执行主体 | 原收费对象 | 停收日期 |
1 | 船舶证明签证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办理签证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2 |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申请安全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3 | 油污水化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委托进行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物质含量、生活污水等化验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4 | 海事调解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向海事机构申请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的当事人 | 2013年8月1日 |
5 | 浮油回收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需进行浮油回收作业船舶所有者 | 2013年8月1日 |
6 |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使用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的船舶 | 2013年8月1日 |
7 |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需进行护航的船舶业主 | 2015年10月1日 |
8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海事系统单位及中国船级社 | 需进行检验的船舶及船舶设施生产企业 | 2017年4月1日 |
9 | 船舶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办理船舶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 2017年4月1日 |
10 | 船舶港务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利用港口的船舶 | 2015年10月1日 |
11 | 港口建设费 |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 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 |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 2021年1月1日 |
12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关于“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的要求。2017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对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的公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的公路运输车辆 | 2017年11月14日 |
13 | 蜀山船闸过闸费 |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杭甬运河船舶过闸费及三堡船舶过闸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78号) | 宁波杭甬船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过闸船舶 | 2019年9月1日 |
14 | 姚江船闸过闸费 |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杭甬运河船舶过闸费及三堡船舶过闸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78号) | 宁波杭甬船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过闸船舶 | 2019年9月1日 |
附件4
公路水路领域全国性及中央级和省级降费优惠政策清单
序号 |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执行主体 | 收费对象 | 降费优惠 内容(简要) | 优惠政策 起止时间 |
1 | 引航(移泊)费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 沿海港口引航机构 | 船公司或 船舶代理 企业 | 定向降低沿海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
2 |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通行收费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 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实施 |
3 | ETC九五折基本优惠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 |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 | 通行收费公路的ETC车辆 | 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实行九五折基本优惠。已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大于九五折的,不再叠加基本优惠,另有规定的除外。 | 长期 |
4 | 货车ETC支付八五折优惠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 |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 | 货车 | 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车辆通行费实行八五折优惠。 | 长期 |
5 |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 |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 |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 | 合法装载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车公里费率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 | 长期 |
6 | 甬舟高速金塘大桥对未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专用车辆差异化收费政策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86号) | 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 | 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 | 从舟山跨海大桥沥港收费站或金塘收费站单向驶至蛟川收费站的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专用车辆,在当日19:00到次日7:00时段,按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现行收费标准的25%收取。 | 2018.1.1-2022.12.31 |
7 | 穿好高速公路集装箱优惠政策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86号) | 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集装箱运输车辆 | 对仅行驶穿好高速公路霞浦收费站至穿山港区收费站区间路段(进出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均在霞浦、柴桥、郭巨、穿山港区4个收费站内)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25%收取。 | 2015.12.4-2022.12.31 |
8 | 舟山跨海大桥集装箱车辆优惠政策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86号) | 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 | 集装箱运输车辆 | 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出金塘和沥港收费站在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通行费按25%收费、进出舟山跨海大桥其他收费站在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通行费按50%收费。 | 2015.1.28-2022.12.31 |
9 | 3类、4类客车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客车 | 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八五折优惠。 | 2022.4.29-2022.12.31 |
10 | 浙江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 | 《浙江省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l9〕798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30号)《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免费拖曳、牵引的通知》(浙公高〔2020〕47号)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被救援车辆当事人 |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对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 ,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以下统称救援者)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救援者不得收取拖车费用。 | 2020年9月l日起 |